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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行为是吃喝拉撒睡,是人们一切有目的的活动。意思表示是行为中产生民法效果的行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等,并要求意思表示须真实。心口不一,如假离婚、假结婚,被人所难,如被骗、被迫,均是意思表示有瑕疵,将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谋虚伪表示中虚假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免责条款无效。

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亦是可撤销。须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统一规定,对于合同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等将产生体系性的影响。例如,虚假离婚虽然无法排除离婚登记解除婚姻身份关系的效力,但基于虚假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可以适用意思表示规则中虚假意思表示的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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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首先要知道民法基本原则,因为他是民法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归宿。在民法典第四至第九条规定了民法七大基本原则,他们分别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基础,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自愿原则是核心,民事法律行为起于意思表示,首要真实,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自愿原则受其他5个原则的限制。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其内容受到一定限制,不能胡作非为。首先,公平原则要求结果公平,要等价交换。其次,诚信原则要求重合同、守信用。再次,合法原则要求守法,不得违反法律。然后,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守道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后,绿色原则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不遵守公平、诚信原则的合同可撤销,倡导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民法条文均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根据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云南有赌石的习惯,那些石头明码标价,有五千的,有一万的,你买过来,一切开有玉你就赚了,没玉你就亏了,已经形成交易习惯。现在问题来了,切开后玉石市场价100万,商家说不好意思你用五千块钱就拿到100万了,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你要给我适当补偿,你起码要给我二三十万,那给还是不给?那当然不给了,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但有交易习惯,就不能用公平原则适当补偿。如果连习惯都没有,那才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填补法律的漏洞。

民法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上的体现,在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民法典直接对应的就有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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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演化

民法是一定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必然产物,而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没有形成专门的民事法律。古代中国的社会规范,经历了从风俗习惯、道德到礼、法律的演化过程。唐代《大唐开元礼》集礼典之大成,是后世礼典之典范,相当于近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和行政法,是演化到礼还未到法律的社会规范。唐代《唐律疏议》是传统律典的代表作,基本上属于刑事法律,已经演化到法律。我国古代的民事关系基本上依赖礼俗习惯法来加以规范和调整,主要是指以礼义为旨归、以礼俗为基础的乡规民约、家法族规、村规寨规、行规会规等,仍在从风俗习惯、道德到礼、法律的演化过程中。

近代中国,1911年,清末修律,仿照德国民法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沿袭《大清民律草案》,采用德国民法的编制法。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4年、1962年、1979年、1998年,历经四次民法造典运动,但囿于经济、政治、社会和学术等条件的约束,均未成功。1979年,开始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并于1982年完成了民法草案第四稿的起草工作。后因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于1986年4月1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了各个民事领域的一般规则, 可谓“微缩版”民法典。

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规划。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明确提出“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然后再整合既有的民商单行法。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终于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来了。

权利宣言

民法典是权利法,赋予你方方面面的权利,其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是人身权。其中,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格权,是民法典的第四篇,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规定了具体人格权,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规定了一般人格权。与特定身份相关的权利是身份权,包含在婚姻家庭、继承2篇中。身份权中有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分别为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

法律对于经其认可的财产关系保护的最基本方式是赋予财产控制者一种法定权利,称之为财产权。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及财产的流通关系,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3篇。财产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其中物权是民法典的第二篇,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规定了物权调整的是有形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未纳入民法典。物权包含所有权即自物权及他物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为了利用他人所有物的使用价值,设置了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为了利用他人所有物的交换价值,设置了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民法典用债权规范财产的流通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有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有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之债、缔约过失。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有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

民法典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方方面面均设置了权利,是权利的宣言书,是以法律的方式为你赋能,将极大改善营商环境提高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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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脑模型

来自:《为什么学生不喜欢上学》 by [美] 丹尼尔·T·威林厄姆

思考在工作记忆中发生,在你将(周边环境和长期记忆中的)信息用新的方法组合时发生。与看、听、动的能力相比,思考是缓慢的、费力的、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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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环境
[root@VM_0_14_centos ~]# yum update -y
安装httpd、php、mysql
[root@VM_0_14_centos ~]# yum install httpd -y
[root@VM_0_14_centos ~]# yum install php php-mysql -y
[root@VM_0_14_centos ~]# yum install mariadb-server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