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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将产生体系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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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行为是吃喝拉撒睡,是人们一切有目的的活动。意思表示是行为中产生民法效果的行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等,并要求意思表示须真实。心口不一,如假离婚、假结婚,被人所难,如被骗、被迫,均是意思表示有瑕疵,将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谋虚伪表示中虚假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免责条款无效。

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亦是可撤销。须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统一规定,对于合同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等将产生体系性的影响。例如,虚假离婚虽然无法排除离婚登记解除婚姻身份关系的效力,但基于虚假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可以适用意思表示规则中虚假意思表示的处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