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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承诺疗法,是认知行为疗法第三代浪潮。认为语言,及由语言形成的互联网络,把人与自己、与自然、与他人联系了起来,是人类痛苦的根源。历史上,诸葛亮气死周瑜、骂死王朗,曹操的望梅止渴,均是语言的作用。那怎样,能利用语言的好处的时候,避免受到它的不利影响,避免抑郁、焦虑等心理障碍。

接纳承诺疗法,提供了很多工具,特别是正念工具,例如正念写作、正念观呼吸、正念身体扫描等,能够让人接纳自己,并最终实现承诺行动。正是由于有了正念技术,让人意识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让人暂时脱离语言的影响,避免越陷越深。应无所住,而生其心。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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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专业人士,所谓的医生、律师、审计师等,都面临着继续教育的问题,说到底就是要终身学习。 学习方法主要分为2大类,一类是被动的学习方法,有听课,看书,听音频看视频,然后看别人的操作演示。一类是主动学习方法,有小组讨论,通过行动来实践,通过实践来学习,教别人。主动的学习方法效果要好些。 为适应主动的学习方法,用费曼技巧学习概念,即在理解概念的基础上,用自己的话说出来,并最后举例。用xmind画思维导图,用Anki进行知识内化,通过输出来形成自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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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要做到知行合一,知行合一是规律,无善无恶,知行本一体,你要做的是致良知。有知才有行,有行才有知,是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 知来自行,意识、语言等是知的表达。听过很多道理仍然过不好这一生,这是因为道理没有成为自己的知。要形成知,需去行,去实践。

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给对方的影响。揣摩对方的状态、感觉,要从对方语言的背后找到让他做出这一行为的知是什么,不要光深究语言本身。

不要用性格之类的意识限制自己。根据眼前的现实,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合适的行为就好。

要想摆脱舒适区,要在这个舒适区,做出新的行才可以,空想是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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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纠纷

2009 年 4 月 7 日,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签订一份《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2009 年 10 月 30 日、2010 年 10 月 30 日,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还分别签订与上述合作协议内容相似的两份《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就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合作,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立担保保证金账户,账号尾号为 9511。长江担保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缴存规定比例的担保保证金,并据此为相应额度的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自 2009 年 4 月 3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该账户共发生了 107 笔业务,其中贷方业务为长江担保公司缴存的保证金;借方业务主要涉及两大类,一类是贷款归还后长江担保公司申请农发行安徽分行退还的保证金,部分退至债务人的账户;另一类是贷款逾期后农发行安徽分行从该账户内扣划的保证金。

2011 年 12 月 19 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大标诉安徽省六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张大标的申请,对长江担保公司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1495.7852 万元进行保全。该案判决生效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1338.313257 万元划至该院账户。

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2012 年 11 月 2 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随后,农发行安徽分行因与被告张大标、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发生执行异议纠纷,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徽分行)诉称:其与第三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担保公司)按照签订的《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就信贷担保业务按约进行了合作。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设的担保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实际是长江担保公司向其提供的质押担保,请求判令其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

提交证据目录如下:

被告张大标辩称:农发行安徽分行,与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之间的《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没有质押的意思表示;案涉账户资金,本身是浮动的,不符合金钱特定化要求,农发行安徽分行,对案涉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质权。

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认可农发行安徽分行对账户资金享有质权的意见。

审理中,法院认为,第二组证据,均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张大标对农发行安徽分行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该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作出 (2012) 合民一初字第 00505 号民事判决:驳回农发行安徽分行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农发行安徽分行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作出(2013)皖民二终字第 00261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 合民一初字第 00505 号民事判决;二、农发行安徽分行对长江担保公司账户(账号尾号 9511)内的 13383132.57 元资金享有质权。

2

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农发行安徽分行对案涉账户内的资金,是否享有质权。对此,应当从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关系,以及质权是否设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3

结论

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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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

2003 年非典后,为改善环境,福州市政公司,与政府签订《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后,取得特许经营权。

2004 年 10 月 22 日,为履行合同,福州市政公司,设立长乐亚新公司,这一项目公司。

2005 年 3 月 24 日,为取得运营资金,长乐亚新公司,向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借款,签订了《单位借款合同》。同日,为担保借款,长乐亚新公司,作了质押担保,与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福州市政公司、长乐市建设局共同签订《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上述合同签订后,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依约向长乐亚新公司发放贷款 3000 万元。

长乐亚新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 21 日起,未依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长乐亚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28714764.43 元以及利息人民币 2142597.6 元,上述利息(包含借款期限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2 年 8 月 21 日,此后利息按第 300030002005001 号《单位借款合同》之约定计收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长乐亚新公司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 123640 元; 3、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以及长乐市建设局签订的《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判令拍卖、变卖《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同时原告有权以上述质物变现所得优先受偿; 4、判令将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两被告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应偿还原告的所有款项; 5、判令被告福州市政公司对被告长乐亚新公司应偿还原告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上述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提交证据目录如下:

被告长乐亚新公司辩称,不是不想还钱,是没有收到污水处理费,没钱还。而且借款合同未到期,在已连续多年还贷、尚有提升和持续还贷能力的情况下,原告提前收贷,将对政府工程项目正常运营产生不良影响。

被告福州市政公司辩称,其与被告长乐亚新公司答辩意见一致,此外,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并非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且该特许经营权并未办理质押登记,故原告诉请拍卖、变卖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于法无据。

证据目录如下:

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明资料,与本案审理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审理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作出(2012)榕民初字第 661 号民事判决: 一、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28714764.43 元及利息(暂计至 2012 年 8 月 21 日为 2142597.6 元,此后利息按《单位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123640 元; 三、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由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该污水处理服务费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两被告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作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 870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理由

被告长乐亚新公司,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福州市政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讼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关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能否出质问题 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故其质押,实质上系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押。 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亦可纳入依法可出质的 “应收账款” 的范畴。因此,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作为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可以允许其出质。

2.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质权的公示问题 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质权,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出质登记,质权才能依法成立。由于本案的质押担保协议签订时,并未有统一的登记公示的规定,故参照当时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本案中,长乐市建设局在《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上盖章,且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 “长乐市建设局同意为原告和福州市政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出质登记手续”,故可认定讼争污水处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已知晓并认可该权利质押情况,有关利害关系人,亦可通过长乐市建设局查询了解讼争污水处理厂的有关权利质押的情况。因此,本案讼争的权利质押已具备公示之要件,质权已设立。

3.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实现方式问题 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况且收益权均附有一定之负担,且其经营主体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质亦不宜拍卖、变卖。因此,原告请求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予以拍卖、变卖并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所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结论

三角债情况下,因有担保,海峡银行五一支行的债权受到了较好保护。若欠缺担保,亦可通过代位权,向长乐市建设局主张债权,但却可能遇到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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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

新年刚过,2007 年 2 月 28 日,时年32岁的张莉,在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买了张车,当天就开回家了。五一游玩回来,2007 年 5 月 13 日,张莉将车保养时,发现该车以前修过。遂认为合力华通公司欺诈,要求换新车,合力华通公司不干。

张莉吃不下这个哑巴亏,2007 年 7 月,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合力华通公司返还车价款 138000 元、车辆购置附加税款 12400 元、保险费 6060 元及服务费 500 元,加倍赔偿经济损失 156960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提交如下证据目录:

合力华通公司认为张莉倒打一耙,在销售该车时,已经如实地向张莉说明了该车的情况。而且也不可能赔那么多,汽车不是日常生活消费品,汽车买卖不受消法调整。

提交如下证据目录: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 151 900 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 138 000 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 字样。

审理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0 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 18230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 2007 年 2 月 28 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3 月 13 日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 00453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理由

张莉、合力华通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现合力华通公司基于其单方保存的验收单主张其已告知张莉车辆所存在的瑕疵,因张莉对该验收单不予认可,合力华通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张莉知道该车存在的瑕疵,在此情况下该验收单不能证明合力华通公司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合力华通公司明知车辆存在瑕疵,却不告知张莉实际情况,仍将车辆卖给张莉,具有欺诈故意,并实施了欺诈行为。张莉以起诉表明其是因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并因内心错误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符合受欺诈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汽车销售合同》可撤销。

张莉购买该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性行为,故张莉购买车辆的行为属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中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不包含其他费用,如车辆购置税、一条龙服务费、保险费等。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涉诉车辆自交付后即由张莉占有使用,在退还购车款时应由张莉自行负担合理的折旧费用,但由于张莉不同意对车辆进行价值评估,故折旧费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予确定。具体的折旧比例以车辆实际销售价格的 10% 即 13800 元为宜。合力华通公司应将已收取的购车款在扣除车辆折旧费后退还张莉。

三、总结

在本案,张莉选择行使撤销权,是形成诉权,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由法院判决确定。也可以选择不行使撤销权,而请求合力华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提供新车,并三赔赔偿购车款,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修改后的消法,因受欺诈,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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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物具有非人格性,能为人力所支配。空气不是法律上的物,但医院氧气瓶里面的氧气是物。网上卖的陶瓷牙、种植牙是物,但已镶在或种在人身上的陶瓷牙、种植牙不是物,已经是人身体的一部分。

物的分类。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土地及附着物是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因需要登记,是特殊动产,其他如手机、电脑、衣服等是普通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当衣服还在商店陈列的时候,是种类物,当衣服被你挑定的时候,是特定物。主物与从物,汽车是主物,它的备胎是从物,但汽车与它的轮胎是一个物。原物与孳息,牛生出的小牛是天然孳息,存钱得到的利息是法定孳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是夫妻共同财产。炒股收益是共同财产,利息、房子涨价是个人财产。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债两分: 1.权利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上,物权是物及权利,债权是行为(作为、不作为)。 4.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债权没有。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如一房数卖;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如土地承包优先于土地租赁;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如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追及效力,如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仍在。排他效力,一物一权。 5.权利的发生上,物权法定,债权任意。 6.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主要物上请求权,债权主要赔偿损失。 例外,债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保护方式有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物权变动原则为:1.公示原则,以占有、登记、交付等公示方式表现出来。2.公信原则,符合公示原则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物权变动方式: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生效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如离婚判决所涉及的财产分割),(2)继承,(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4)先占,(5)添附。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不动产变动中,登记生效的物权有建筑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居住权,登记对抗(可以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动产变动在于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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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

权利的变动,其发生系因法律适用于一定事实引起。此种因法律的适用,足以发生权利变更的事实,称为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事实: 1.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有效的、无效的、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捐助行为。 ②物权行为,如房屋买卖合同、抛弃所有权行为。 ③身份行为,如亲属行为(结婚、收养)、继承行为(遗嘱)。 (2)准民事法律行为,因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一定的效果。 ①意思通知,催告,如还钱催告。 ②观念通知,事实之通知,如开会通知。 ③感情表示,宽恕行为等。 (3)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事实上有此行为,即生法律上效果,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问,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自然事实: (1)事件,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 (2)状态,人的下落不明。

风险管控

法律行为的做成、合同内容的形成,常基于一定现实的认识及未来发展的期待。但世事难料,非己力全能控制。法律行为是一种风险,管控法律行为规划与现实不符的风险是法律人的重要的任务,学习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认知法律上的风险,如何管控风险、分散风险。风险管控有助于降低不确定性,减少交易成本,促进社会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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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协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物权、债权、股权等各类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权,分为:1.人格权,分为:(1)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2)具体人格权,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2.身份权,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分为:1.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知识产权。3.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4.股权。

法学意义上的市场,实际上就是权利市场。明星代言广告,是在使用肖像权、名誉权。电商平台,是使用债权中合同的形式交易物权。不仅日用百货、家电、生产设备以及作为不动产的土地等成了交易的对象——商品,而且与这些商品相关的各种权利(一种或一组权利)也成了交易的对象——商品。市场运行也表明,只有当这些市场真正成为一种权利市场并遵守权利运行的规则,它们才能获得正常、健康的发展。

冲突协调

权利间是有冲突的,你的言论自由与别人不受冒犯的权利就相冲突。为保护民事主体权利,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等权利。 支配权,分为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由基础权利而发生,依其所由发生基础权利的不同,分为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等。

抗辩,在诉讼中当事人纵未提出,法院亦应审查事实,如认为有抗辩事由的存在,为当事人利益,须依职权作有利的裁判。分为:1.权利障碍抗辩,在于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如合同不成立。2.权利毁灭抗辩,在于主张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唯嗣后已归于消灭。

抗辩权,分为:1.永久的抗辩权,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驳回的判决,如诉讼时效抗辩权。2.一时的抗辩权,仅能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形成权,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分为:1.使法律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承认。2.使法律关系内容变更,如多种法律救济方法(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价金)的选择。3.使法律关系消灭,如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的行使分:1.单纯形成权,系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2.形成诉权,需提起诉讼,而由法院作出形成判决。

权利不免费

法律赋予的你的权利,并不是你认为有就有,而是别人认为你有才有,需要社会上其他人的共同认可和执行。但是法律这个维护权利的武器并不免费,且由于审判问题、执行问题,都在损害法律武器的有效性。明明权利已经受到侵害了,还要再出钱来使用法律武器,这不是雪上加霜吗?如果再得不到公正判决,无疑是第二次伤害。判决有结果了却还是拿不到钱,岂不是空欢喜一场。在此特别引用德国法学家耶林的话,他说: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是由于利益,而是出于权利感情的作用。权利与人格一体,侵害别人的权益,即侵害别人的人格,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计算价值之多少。权利受到侵害,拔剑而起,挺身而斗,不计利害,不计得失。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因为,权利不是你认为有就有,而是别人认为你有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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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法国伊德里斯·阿贝尔坎所著《解放你的大脑》这本书的时候,看到从习得性无助到习得性强大这个标题,有些不同看法。

习得性无助

一件事情,从来没有成功过,你认为这件事永远不会成功,这是习得性无助。经典例子就是圈养小象的故事,它长大了也不会反抗。驭象人了解这一现象,从中得出了训练象群的方法。小的时候,大象被锁在一条对它来说非常坚固的链条上。在长大的过程中,它认识到这根链条是不可能被挣脱的,因此成年后,当它有体力挣脱时,它的思想仍套着枷锁,甚至不再试图逃跑。

习得性强大

一件事情,从来没有成功过,你认为这件事总有一天会成功的,这是习得性强大。经典例子就是孔乙己的故事。《孔乙己》是鲁迅的短篇小说,主人公孔乙己是一个老童生,到老仍在考秀才。童子试是科举时代参加科考的资格考试,凡能通过童子试即可获得秀才功名,进入士大夫阶层,拥有特权。但也并不容易,很多读书人终生都无法考上秀才,只能被人称为童生。

认识自己

习得性无助,抹杀了成功的可能性,让你始终处于不好的状态,对你将是毁灭性的打击。习得性强大,抹杀了失败的可能性,让你始终期待成功,殊不知你可能已经无法成功了。那要怎么选?“认识你自己”,这一古希腊德尔菲神庙箴言,提供了另外的选择,这也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