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协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物权、债权、股权等各类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权,分为:1.人格权,分为:(1)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2)具体人格权,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2.身份权,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分为:1.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知识产权。3.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4.股权。
法学意义上的市场,实际上就是权利市场。明星代言广告,是在使用肖像权、名誉权。电商平台,是使用债权中合同的形式交易物权。不仅日用百货、家电、生产设备以及作为不动产的土地等成了交易的对象——商品,而且与这些商品相关的各种权利(一种或一组权利)也成了交易的对象——商品。市场运行也表明,只有当这些市场真正成为一种权利市场并遵守权利运行的规则,它们才能获得正常、健康的发展。
冲突协调
权利间是有冲突的,你的言论自由与别人不受冒犯的权利就相冲突。为保护民事主体权利,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等权利。 支配权,分为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请求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由基础权利而发生,依其所由发生基础权利的不同,分为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等。
抗辩,在诉讼中当事人纵未提出,法院亦应审查事实,如认为有抗辩事由的存在,为当事人利益,须依职权作有利的裁判。分为:1.权利障碍抗辩,在于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如合同不成立。2.权利毁灭抗辩,在于主张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唯嗣后已归于消灭。
抗辩权,分为:1.永久的抗辩权,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驳回的判决,如诉讼时效抗辩权。2.一时的抗辩权,仅能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形成权,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分为:1.使法律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承认。2.使法律关系内容变更,如多种法律救济方法(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价金)的选择。3.使法律关系消灭,如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的行使分:1.单纯形成权,系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2.形成诉权,需提起诉讼,而由法院作出形成判决。
权利不免费
法律赋予的你的权利,并不是你认为有就有,而是别人认为你有才有,需要社会上其他人的共同认可和执行。但是法律这个维护权利的武器并不免费,且由于审判问题、执行问题,都在损害法律武器的有效性。明明权利已经受到侵害了,还要再出钱来使用法律武器,这不是雪上加霜吗?如果再得不到公正判决,无疑是第二次伤害。判决有结果了却还是拿不到钱,岂不是空欢喜一场。在此特别引用德国法学家耶林的话,他说: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不是由于利益,而是出于权利感情的作用。权利与人格一体,侵害别人的权益,即侵害别人的人格,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计算价值之多少。权利受到侵害,拔剑而起,挺身而斗,不计利害,不计得失。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因为,权利不是你认为有就有,而是别人认为你有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