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演化
民法是一定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必然产物,而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没有形成专门的民事法律。古代中国的社会规范,经历了从风俗习惯、道德到礼、法律的演化过程。唐代《大唐开元礼》集礼典之大成,是后世礼典之典范,相当于近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和行政法,是演化到礼还未到法律的社会规范。唐代《唐律疏议》是传统律典的代表作,基本上属于刑事法律,已经演化到法律。我国古代的民事关系基本上依赖礼俗习惯法来加以规范和调整,主要是指以礼义为旨归、以礼俗为基础的乡规民约、家法族规、村规寨规、行规会规等,仍在从风俗习惯、道德到礼、法律的演化过程中。
近代中国,1911年,清末修律,仿照德国民法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沿袭《大清民律草案》,采用德国民法的编制法。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4年、1962年、1979年、1998年,历经四次民法造典运动,但囿于经济、政治、社会和学术等条件的约束,均未成功。1979年,开始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并于1982年完成了民法草案第四稿的起草工作。后因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于1986年4月1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了各个民事领域的一般规则, 可谓“微缩版”民法典。
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规划。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明确提出“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然后再整合既有的民商单行法。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终于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来了。
权利宣言
民法典是权利法,赋予你方方面面的权利,其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是人身权。其中,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格权,是民法典的第四篇,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规定了具体人格权,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规定了一般人格权。与特定身份相关的权利是身份权,包含在婚姻家庭、继承2篇中。身份权中有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分别为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
法律对于经其认可的财产关系保护的最基本方式是赋予财产控制者一种法定权利,称之为财产权。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及财产的流通关系,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3篇。财产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其中物权是民法典的第二篇,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规定了物权调整的是有形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未纳入民法典。物权包含所有权即自物权及他物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为了利用他人所有物的使用价值,设置了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为了利用他人所有物的交换价值,设置了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民法典用债权规范财产的流通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有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有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之债、缔约过失。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有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
民法典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方方面面均设置了权利,是权利的宣言书,是以法律的方式为你赋能,将极大改善营商环境提高生产力。